荷蘭的空間規劃分為三個層級:中央政府主導全國國土規劃政策(National Spatial Planning Policy Document);省政府研擬區域計畫(Regional Plan);地方政府提出結構計畫(Structure Plan)與地方土地使用計畫(Local Land Use Plan),各權責單位因著空間尺度的不同被賦予不同的規劃權責與規劃工具,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奠基在空間規劃法的法制之下。
空間規劃法的立法背景與沿革
荷蘭的空間規劃法制源自於住宅法,1901年制定住宅法(The Housing Act)是因應當時的都市環境歷經1850年代蒸汽機發明後引致的工業化、都市化、加上大型基礎建設加速了行政空間的整合與串連,導致市中心住宅環境窳陋,而有錢階級搬遷至都市外圍帶來都市蔓延,因此1901年的住宅法提出了發展公共住宅與都市計畫的框架。
1941年則是國土規劃的關鍵年代。當年成立了國土規劃之專責單位國家計畫局(the Government Agency for the National Plan),責成草擬全國性國土計畫。1942年,制定全國性國土計畫相關條例草案及區城計畫擬定所必須依循之參考,部份內容納入1950年所提出的空間規劃法 (Spatial Planning Act)草案,針對國土與省的空間進行整體佈局,1956年送交國會,經過6年才立法,於1965年4月生效實施。至此,荷蘭空間規劃邁入新的階段,不再附屬於住宅法,而國家計畫局並於1965年更名為國家空間計畫局(the National Spatial Planning Agency)。
實施過程中,為縮短審議時程及簡化書圖文件及提高彈性之需要,於1977年提出大幅修正空間規劃法的議案,直至1985年國會才通過此修正案。1990年再提出上級政府有權介入下級政府政策之法令工具,於1994年初立法通過。1996年,下議院呼籲重視法條第十九條實質計畫核定程序簡化、落實地方政府政策實施、及中央與省政府督導之問題,中央政府為了下放地方財政自主之權限及為了支持某地方自主之建設方案,為簡化程序而提法案修正,於2001年9月辦理預告,由政府將空間規劃法修正草案徵詢社會大眾及專家學者們之意見,以集思廣益。而決策機關之一的下議院也同意此種做法。
空間規劃法因應時代的轉變
六份國土空間規劃政策文件
現階段的國土規劃政策是由基礎建設與環境部所公佈,提出2040年國家中長期國土空間定位與發展目標、指導原則、實施手段。而這份文件之前,從1956年經國會通過的、具有指導發展的國家空間規政策文件分別為:
- 第一份國家空間政策:整合The West and the rest of The Netherlands (1956) 和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West of the country](1958)。
- 第二份國家空間政策:The Second National Policy Documents on Spatial Planning (1966) ,強調簇群式的郊區化(clustered suburbanization),同時限制都市發展蔓延到綠心(green heart) 。
- 第三份國家空間政策:National Structure Plan for the Rural and Urban Areas (1986) ,將都市化、休閒遊憩發展與地景保存均整合到結構計畫中。
- 第四份國家空間政策:因內閣總辭,政策文件未獲國會批准,反而其補充文件The Supplement of the Fourth document (1993) 經過國會討論後擴充後成為第四份有指導性的國家空間政策文件Update of the Supplement to the Fourth National Policy Document on Spatial Planning(1998)。
- 第五份國家空間政策:包含National Planning Strategy(2006) and supplemented by the Randstad 2040 Policy Strategy (2008)。
- 第六份國家空間政策:大幅精簡第五份國家空間政策文件而成的National Policy Strategy on Infrastructure and Spatial Planning (2012),以2040年為目標年,並整合重大交通運輸政策,賦予政策實施所需法令、目標管理、財政、諮詢之工具,而成為歷年來最創新的國家空間規劃政策。(林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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