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荷」風東漸下的反思:看我們那剪不斷、理又亂的空間規劃法制


台灣的農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各用地有其主管機關,因制度設計與行政權限劃分,使各用地主管機關(如農委會、工業局)基於職權需捍衛權責範圍內的用地總量。然而前述用地的規劃、管理丶使用權限又分屬中央與地方,中央又分署不同部會,如營建署,而地方政府主要是落實管理之責,因為規劃、行政、管理的問題分屬不同單位,彼此又相依但又不同心,不當的制度設計使得土地使用違規的現象比比皆是。

接著就:1. 用「規劃」解決「管理」的問題; 2. 用「增修法規」限制或放寬各種權利; 3. 用「行政分工」再細分責任範圍,以便咎責。

荷蘭的空間規劃法制的演進,之前也遇過類似困境,又加上歐盟對於會員國空間規劃有指導性原則需要遵守,於是新的內閣組成的新政府採取根本性的制度改革,其改革可簡化為兩步驟一原則如下:

第一步:從2011新總理上任後先將環境相關部會予以組織整併,避免疊床架屋、協調不易的問題:將原本的住宅及空間規劃與環境部(the Ministry of Housing, Spatial Planning and the Environment)組織改造,令空間規劃署(Spatial Planning Agency)併入「基礎建設與環境部 (Ministry of Infrastructure and the Environment)」,於是「規劃」之名不再出現在「部會」名稱中,規劃的角色被弱化。

第二步:在2016年國會通過公告「環境與規劃法 (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Act)」,更新、調和 (harmonize)、簡化而為單一環境法系:涉及土地使用規劃、環保、自然資源保育、營建、文化資產保護、水管裡、城鄉發展、公私部門開發...等法令規定,因為時代演進全部一起重新檢討,進而予以整合而為單一法令體系,名之為「環境與規劃法 (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Act),檢討法令內容予以現代化,以維續安全、健康、有品質的環境,並有效管理、使用、開發實質環境,以滿足社會需求。

一原則:規劃法令重在規範「程序」,次之才是「內容」,荷蘭中央所訂空間規劃法研修為指導原則

前年底台灣的國土計畫法草案在立法院迅雷不及掩耳的通過,後續子法與配套措施不得不一一啟動,各用地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為要因應六年後母法實施、並解決土地無力管理不當的沈屙,不免再落入前述三種作法的循環當中,可想見,土地行政、規劃、審議三大雪球問題又會越滾越大。

荷蘭也有遇過類似的問題:都市成長侵入「綠心」、法令規定不合時宜又彼此競合、主管機關協調折衝無效率,於是,對空間規劃與環境管理所採取的「根本性」制度性改革做法,採取有效率的行政組織再造、整併環保、基礎建設、規劃法規成一條鞭的基礎建設與規劃法。雖是耗時、耗力、耗行政資源,若能根本性解決問題,所耗費的,卻是值得等待的且會看到成效的。

當歐洲主要國家的規劃權力都在去中央化、下放地方時,國內規劃主管機關仍期待用換湯不換藥的國土計畫法與子法來解決規劃與管理脫軌的問題,豈不像在梳理一坨打了無數死結的毛線球呢?其過分期待規劃單位單位修「東」法補「西」法,或坐望著六年後的國土計畫法與子法承接。

我期待有為者大刀闊斧的整併與簡化土地使用相關的法規、同時,重新將土地規劃、使用、管理的行政分工好好檢討與改革。(林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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